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69********,**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富平县**镇**村**组。2023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23年4月29日晚在家中饮酒,4月30日9时许驾车,载人从富平县**镇**村出发欲前往其姐家,在南社街道润丰悦超市购物后倒车时,碰倒其车辆尾部停放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后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杨某某发生矛盾杨某某报警。淡村派出所民警将其查获后随即移交给淡村中队民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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