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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邵**,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91964********,云南省武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0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面包车自南向北行驶至京昆线3283公里400米处时,被武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7.33mg/100ml(乙醇/血),其血液内乙醇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梅

2020年4月3日

附:1.全案卷宗二册;2.被告人邵某某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88777****;3.《认罪认罚具结书》;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5、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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