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无。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在乌鲁却勒镇镇政府旁边的一个饭店独自吃饭,期间大概喝了大概150g葡萄酒,之后于2019年12月14日19时30分许驾驶新******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阿瓦提县X358线沙依巴格治安点时,被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20mg/100ml,***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公安机关返还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新*****行车证1本,暂扣***驾驶证1本。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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