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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自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明知耿某某(另案处理)生产、销售的标识为“***”的口罩没有生产销售及产品相关检测证明,仍然多次购进该伪劣口罩在**市场其经营的**店内对外销售,涉案价值13万余元。

二、2019年3、4月份,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将一箱标识为“***”的口罩销售给山东省平邑县的密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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