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某1,女,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某2,男,193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4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邵某1诉被申请人邵某2、刘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邵某2、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邵某2、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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