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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1与邵某2、刘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邵某1,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2,男,193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某,女,194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邵某3,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露,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1与被告邵某2、刘某某、邵某3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邵某1与被告邵某2、刘某某、邵某3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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