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邵某1与邵某2、姚某某等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邵某1,男,194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2,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姚某某,女,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邵某3,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某,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邵4,女,200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沈某(系被告邵4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陆楼村XXX号3室。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琎,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5,女,194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邵某6,女,194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系被告邵某6之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邵某7,女,195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邵某8,女,195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邵某1与被告邵某2、姚某某、邵某3、沈某、邵4、邵某5、邵某6、邵某7、邵某8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邵某1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某1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