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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毅与邵国雄、邵伟国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邵毅,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鹤鸣,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国雄,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邵伟国,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邵寅,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国(系邵寅父亲),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XXX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沈炳旭。
  原告邵毅与被告邵国雄、邵伟国、邵寅、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系私房,产权人是邵宗兴(2008年1月6日过世)。邵毅、邵国雄、邵伟国是邵宗兴的子女,邵寅是邵宗兴的孙子。2019年11月,涉案房屋被征收,因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由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的两套房屋预计交房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现未有证据证明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设立登记,作为配套商品房,安置人员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现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进行确权分割的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邵毅的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邵毅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荣琼英

书记员:夏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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