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永惠,女,193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永炎,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孙超,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敏。
原告邵永惠与被告邵永炎、孙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2019年7月22日,原告邵永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邵永惠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永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永惠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沈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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