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虎什哈镇六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义,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国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邵某与被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道河村委会)、缪某某、缪国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被告缪某某、缪国柱、被告六道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建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六道河村委会将建在原告邵某承包地上的排水渠移走,返还占用的承包地并将承包地恢复原状。2.要求被告缪某某、缪国柱停止侵害,返还承包地。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2年2月8日,我与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河滩协议》,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2年2月8日起至2031年2月8日,承包协议签订后,我开始整理河滩并种植庄稼。2008年8月,滦平县虎什哈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将我承包的河滩地承包给该村村民缪某某、张桂宝开沙场,现在由被告缪某某、缪国柱承包。多年来,我一直在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至2015年12月18日,经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及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确定我承包的河滩地所有权属于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因我与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河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六道河村委会无权处分我承包的河滩地,至今三被告也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六道河村委会辩称: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是河滩地,不是耕地。原告所述的排水渠位于大黑沟门沿着山根的走向,该水渠不在原告承包的河滩地范围内。该水渠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用于供下游两千多亩土地浇地使用。原告要求移除排水渠,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缪国柱辩称:2016年4月6日,我从滦平县虎什哈镇六道河村承包60多亩地,我耕种的土地不在原告邵某承包地范围内。
被告缪某某辩称:2008年,滦平县虎什哈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将五道河大桥到四道河黑沟门沟头的河滩地承包给我用于开采砂石,原告邵某在此处开荒,后经滦平县人民法院调解,我给原告邵某42000.00元,此河滩与邵某没有关系。邵某已经把钱领走了且邵某现在耕种着争议土地,我没有侵权,我已经补偿原告了,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1)滦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2、(2012)承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3、(2012)承民再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4、(2012)滦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裁定书。5、滦平县水务局行政诉状。6、(2013)双滦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7、(2013)承行终字第94号行政判决书。8、(2014)承行监字第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9、(2014)冀行申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10、(2014)承行再终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11、(2016)冀0824民初996号民事裁定书。12、滦平县人民政府滦人政土处字(2009)8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13、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与六道河村村界指界情况的说明。14、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八个指界坐标点的连线图。15、承德市人民政府承政复决字(2010)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6、河北省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关于三道河村与六道河村之间的界限图。17、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勘查村界的证明。18、李远中的证明。19、2002年2月8日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邵某开垦荒地的证明。20、邵某承包河滩协议及邵某向三道河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收据。21、2012年11月19日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邵某承包河滩面积以丈量为准的证明及丈量结果。22、李远忠及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六道河村在三道河村四道河栽树的说明。23、李本堂等9人联合出具的加盖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及照片。24、李本海的证明。25、张九成的证明。
被告六道河村委会的质证意见为:原告所提交的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与本案涉及到的河滩地权属没有关联性,该争议地的权属应由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确定。滦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内容中的7.2亩土地没有四至范围,形式上不合法。对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与六道河村村界指界情况的说明有异议,指界时,六道河村委会并不知情,该指界说明形式上不合法,且指界后,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应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滦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内容不符合要求,故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能当证据使用。对2002年2月8日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邵某开垦荒地的证明有异议,该证明内容违法。对承包河滩协议四至范围,东至六道河漫水坝,西至六道河村界不认可,三道河村和六道河村之间还有两个村,三道河村没有权利把四道河村和五道河村的地承包给任何人,南至树林边证明排水渠没有在原告承包范围内。收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八个坐标的连线图有异议,因为当时六道河村委会没有参加指界。对李远中的证明不认可,李远中是四道河的不是六道河的。对滦平县虎什哈镇三道河村委会李在强出示的证明不认可,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对李本堂等9人联合出具的证明及照片不认可,证明形式不合法,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照片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及拍摄人是谁不清楚,不能证明缪某某侵权。李本海没有出庭作证,该证明内容没有说谁把原告的地铲了。对张九成的证明的质证意见同李本海的质证意见。
被告缪国柱的质证意见和被告六道河村委会相同。
被告缪某某对质证意见和被告六道河村委会相同。
被告缪国柱出示2016年4月6日缪国柱向六道河村委会交纳3030.00元的收据,用以证明争议土地所有权为六道河村委会的。
原告邵某对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六道河村委会没有权利发包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告六道河村委会及被告缪某某对该收据均没有异议。
被告缪某某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土地与邵某无关,争议土地属于六道河村所有。1、(2011)滦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2、滦平县虎什哈镇六道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3、六道河村八个组组长及村民户代表联合出具的证明。
原告邵某对调解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该调解书的第二、三、四项调解内容。被告六道河村委会及被告缪国柱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被告六道河村委会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土地为六道河村的,六道河村没有侵权。1、陈明军等71人联合出具的证明。2、缪如泽、缪如柴联合出具的证明。3、缪如泽、缪如柴联合出具的证明。原告邵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交的1号、2号证据不认可,内容不属实。对3号证据,原告并没有不让被告使用水渠。被告缪国柱、被告缪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邵某要求被告六道河村委会将建在原告邵某承包地上的排水渠移走,返还占用的承包地并将承包地恢复原状,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排水渠建在原告承包地,其提供证据亦不能够证明被告六道河村委会侵占其承包地,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邵某要求被告缪某某停止侵害,返还承包地,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缪某某正侵占其承包地,原告邵某自认在该承包地耕种,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邵某要求被告缪国柱停止侵害,返还承包地,但其提供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缪国柱承包的土地在其承包的河滩地范围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缪如信人民陪审员张立新
书记员:杜 峥 附页: 1、判决主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上诉 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 如果上诉,请提前到滦平县虎什哈人民法庭领取交纳上诉费通知书。 3、判决的生效和申请执行 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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