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玲娣,女,193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宏(系邵玲娣外甥),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捷艾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汇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铭,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良,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林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邵金美,女,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审原告:邵金秀,女,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审原告:邵金兰,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审第三人:上海敏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敏,经理。
上诉人邵玲娣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捷艾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艾尔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新镇政府)、原审原告邵金美、邵金秀、邵金兰、原审第三人上海敏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馨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玲娣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人民币36,625.19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取得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坚塘路65弄徐泾北城欣乐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于2014年12月与敏馨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期为60天)。房屋装修于2015年1月5日动工后,遭到被上诉人捷艾尔公司以装修不符合规定为由从而强行停止供电,导致无法继续施工。在当天的沟通中,上诉人告知被上诉人擅自断电属违法行为,要求被上诉人先恢复供电,有问题待今后再处理,但遭被上诉人拒绝,在整个过程中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出示过任何有关可以执行违法停电行为的文件。上诉人委托人江宏遂打110报警,要求证实断电情况属实并要求恢复供电。直到2015年12月15日才恢复供电,施工得以继续。上诉人在2015年多次尝试通过相关渠道解决此事,但被上诉人并未履行,最终导致上诉人家装施工被迫延期342天。被上述人的停电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赋予的范围,属于违法行为。上诉人经被上诉人停电后,采取的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必要程序,没有在事情发生时破坏公共财物,私自撬开只有物业具有的公共电表箱钥匙的电表箱。而且为避免损失扩大,主动和政府、居委和物业协商,但是被上诉人并未改正其违法行为。被上诉人违法停电的事实造成的上诉人实际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予以赔偿。
捷艾尔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华新镇政府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邵金美、邵金秀、邵金兰未作答辩。
原审第三人敏馨公司未作答辩。
邵玲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捷艾尔公司赔偿在邵玲娣装修房屋过程中违法停电造成邵荣兴在上海市神州敬老院住院的延期费用人民币16,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捷艾尔公司由于违法停电造成邵玲娣无法入住,退还邵玲娣2015年度物业费1,025.19元;3.判令捷艾尔公司赔偿邵玲娣装修合同延期违约金17,100元;4.判令捷艾尔公司赔偿邵玲娣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坐落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XXX弄XXX号甲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为唐凤宝,唐凤宝与其丈夫邵小大生前生育1子7女,分别为女儿邵玲娣、邵根娣(1991年过世,生前育有江宏、江平)、邵金娣(2006年过世,生前育有施方、施红)、儿子邵荣兴(2017年4月9日过世)、女儿邵金美、邵金秀、邵金华(2011年过世,生前育有黄懿)、邵金兰。2008年5月22日,唐凤宝死亡,其丈夫于1983年10月2日死亡。唐凤宝死亡后,被征收房屋未发生继承。2014年4月,被征收房屋列入征收范围。2014年1月11日,邵荣兴、邵金美、邵金兰、江宏、施方、施红签订委托书,委托邵玲娣、邵金秀全权处理征收事宜。2014年6月被征收,被征收房屋作房屋产权置换,邵玲娣于2014年9月18日与上海欣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购买取得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坚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4年12月,邵玲娣与邵荣兴委托其亲属江宏与敏馨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由敏馨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2015年1月5日,因敏馨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违章装修,包括将最北侧外墙敲掉,捷艾尔公司为制止该行为而采取了断电措施,当天,邵玲娣亲属江宏向公安报警,反映断电情况。2015年1月18日,邵玲娣亲属江宏向公安报警,反映未恢复供电情况。2015年12月13日,邵玲娣亲属江宏向公安报警,反映其已经在2015年年中要求敏馨公司将敲掉的外墙恢复原状,但捷艾尔公司至今未恢复供电。之后,到2015年12月15日恢复供电。2017年4月,邵荣兴死亡。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5年1月5日,邵玲娣及敏馨公司填写了装修施工申请表承诺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及装修管理协议。同日,邵玲娣及敏馨公司又签署了“徐泾北城欣乐苑”小区装修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装修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外立面及其色调,擅自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等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在装修施工期间,捷艾尔公司工作人员有权随时上门检查,被检查人应主动配合,不得拒绝;若不配合或发生违章情况,捷艾尔公司签发停工整改通知单,若在规定内未进行整改,捷艾尔公司可采取收回施工许可证、临时出入证、清退无证施工人员等方法停止其施工,直至改正、再办理确认手续为止;施工人员如违反国家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约定进行违章装修,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协议在履行中业主或使用人应检查、督促、监督装修施工单位共同遵守。2014年7月8日,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大型社区管理办公室发出《违规装修快速处置机制相关要求》:根据2014年7月2日会议纪要精神,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物业在巡查中一旦发现有业主存在违规现象,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当场进行拆除,或由业主自行拆除。2、在处置过程中,如果业主不配合,物业公司可联系大居办、房办等管理部门协同到场,随后物业再进行拆除处置。3、如若发现业主继续违规,物业应及时采取措施:禁止施工队进人现场;加强门卫管理,禁止违规装修材料、设备等进入小区。4、物业对严重违规的业主必须加强处置力度,可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5、物业对严重违规的业主在加强力度整治的同时上报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房屋的房产证并停止为该房屋办理转让手续。6、存在的违规现象必须恢复原状,所产生的损失费用由业主自负。7、物业必须和装修队及业主签订装修协议,确保不违规后方可施工。8、物业必须及时掌握华新大型社区5个地块的装修动态,并做好台账,门卫做好出入记录。2018年10月15日,邵玲娣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华新镇政府于2015年1月5日实施的“联合执法”切断邵玲娣居民用电的行为违法,依法审查华新镇政府下属的华新镇大型社区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违规装修快速处置机制相关要求》的合法性。该院以(2018)沪0112行初600号立案受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邵玲娣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邵玲娣在委托敏馨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出现违章装修,而导致捷艾尔公司在行使管理之责时采取断电措施加以制止,又因邵玲娣未及时要求敏馨公司对违章装修进行恢复原状,即使由此产生了相应损失,按照装修管理协议之约定不应由捷艾尔公司承担。故邵玲娣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邵金美、邵金秀、邵金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邵玲娣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邵玲娣及敏馨公司填写了装修施工申请表,承诺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及装修管理协议,并签署了“徐泾北城欣乐苑”小区装修管理协议。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大型社区管理办公室也发出了《违规装修快速处置机制相关要求》。因此邵玲娣在委托敏馨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出现违章装修,违反其承诺以及协议的约定,捷艾尔公司依协议及相关规定采取断电措施加以制止,一审法院认为其是行使管理之责,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后邵玲娣未及时对违章装修恢复原状,故一审法院认定即使由此产生了相应损失,按照装修管理协议之约定也不应由捷艾尔公司承担,该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邵玲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60元,由上诉人邵玲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苗一路
审判员:成 皿
书记员:徐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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