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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玲玲与上海璟玛实业有限公司、乐马仕(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邵玲玲,女,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雁,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剑国,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上海璟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国。
  被申请人:乐马仕(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国。
  本院在审理邵玲玲诉胡剑国、上海璟玛实业有限公司、乐马仕(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邵玲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剑国、上海璟玛实业有限公司、乐马仕(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剑国、上海璟玛实业有限公司、乐马仕(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鼎锋

书记员:朱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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