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瑛,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悦华,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邵瑛与被告刘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邵瑛诉称,2018年起,被告因资金周转等原因陆续向原告借款,2019年1月起,被告又以经营微商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多年的朋友关系,无偿帮助被告。2019年6月被告开始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悦华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5年1月结婚后一直居住于上海市杨浦区浣纱三村XXX号XXX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是接收货币一方,原告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九村XXX号XXX室,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刘悦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悦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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