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程杰,男,200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张薇,女,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金家坊37号,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轩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程杰诉被告上海轩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垚传媒”)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程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被告轩垚传媒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李洪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15,98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5,98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5,98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年初,原告法定代理人张薇收到短信,称上海电视台SMG百万家庭网拍摄微电影在招募小演员,请家长带原告去面试。原告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接受面试,后又通过复试。复试当日2017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百万家庭网少儿频道微电影—小演员合作协议》及《百万家庭网少儿频道微电影—赞助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策划包装原告拍摄少儿电视系列故事片及媒体宣传项目,协议范围内,被告保证安排原告参加微电影其中一集的拍摄。在协议签订生效后45天内被告对原告开始集训及日后的拍摄工作。另有原告承担三号主演之角色赞助,并赠送配角一次。拍摄微电影的辅导费、推广费、拍摄费等共计8,980元,角色赞助费用7,000元,由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协议终止。同时,被告郑重承诺:协议有效期内,100%上镜、100%影片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合同落款处显示出品单位为SMG上海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百万家庭网少儿频道),被告上海轩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承办单位在甲方盖公章,并在骑缝处均敲了国学系列故事剧组专用章。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张薇便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5,9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收款事由《新少儿二十四孝》。
2017年8月27日原告接受被告安排,在长宁区协和路XXX号金庭庄园酒店拍摄剧名为《老人与孙子的故事》、2017年9月2日在嘉定区澄浏中路XXX号颐康家园拍摄了《我们的节日》、2017年10月21日在嘉兴梅花洲风景区拍摄了《遗落的红星》。然该微电影拍摄结束后,原告始终未见被告依约将影片安排播出,2018年4月15日协议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了解催问进程,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拒绝退费。被告法定代表人以执行拍摄方“文件丢失无法正常交片”为由,要求原告理解配合。丢失的文件中就包括原告拍摄的《老人与孙子的故事》,另外《老人与孙子的故事》、《我们的节日》、《遗落的红星》至今尚未播出。原告认为,《合作协议》、《赞助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遵守。原告签约目的就是为了拍摄的微电影能够在SMG少儿频道播出,并投入时间精力等。现被告却无法履约,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额退还原告已交的费用。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轩垚传媒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事实上,被告已与原告等多名小演员拍摄了13集微电影,其中已播放了7集,另外3集因故未按时播放,原告邵程杰参演的《老人与孙子的故事》、《我们的节日》、《遗落的红星》支付了费用8,980元、以及《赞助协议》中赞助费用7,000元。现《花木兰》、《我们的节日》、《遗落的红星》为待播放状态。该3集未能播放是由于案外人执行拍摄方对母片后期制作时保存不当导致母片损毁故无法播放。原告参演的片子已遗失,故未能播放。被告认为导致被告延迟履约在于不可抗力以及原告的违约。若法院认为应当解除协议被告恳请法院考虑被告已本着诚信原则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且自身也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原告支付被告的15,980元钱已收到,同意酌情退还部分费用。至于《赞助协议》系赠与合同,赞助费用7,000元不应再退还。
基于原告邵程杰对其诉称提供的证据即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收据、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工商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及其陈述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确认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同。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而且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致使原告缔约目的落空,坚持解除演出合同、被告应退还原告处已收取的全额钱款;被告则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合作协议。并提出其《花木兰》、《我们的节日》、《遗落的红星》为待播放状态,另未播放三部《于谦的故事》、《王羲之的故事》、《老人与孙子的故事》在后期委托上海旗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后期制作时,该公司因操作不当导致影片母片毁损,其已就此事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利息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双方合作协议,至2018年4月15日双方协议期限届满之后,被告至今未能落实和实现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故原告提出解除双方演出合同、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额钱款的诉请,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继续履行双方合作协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提出双方《赞助协议》系赠与合同问题,根据《赞助协议》约定原告邵程杰参演微电影拍摄,承担配角演出的角色而赞助费用,但双方的约定尚未成就,原告主张赞助费用是附有条件的,事实上被告对于约定原告担任配角参演拍摄并播放的目的已落空,故被告单纯从无偿赠与角度理解,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邵程杰与被告上海轩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4月15日终止;
二、被告上海轩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邵程杰人民币15,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上海轩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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