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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群峰与苏某某、许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邵群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许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邵群峰与被告苏某某、许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邵群峰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群峰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群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邵群峰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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