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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苏娜与上海祁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邵苏娜,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逾哲、汪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祁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倩倩。
  原告邵苏娜与被告上海祁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苏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梦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苏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及补充协议于2018年4月12日解除;2、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3、要求被告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以105,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2份,约定由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1851弄海伦广场16楼1606室和19楼1929室的两套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交于被告施工,其中1606室工程总价款为5.6万元,工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15日,1929室工程总价款为3万元,工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4万元,但被告未能按约完成施工。2017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1份,被告承诺于1606室房屋于2018年1月18日前完工、1929室房屋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工,如逾期,被告同意支付违约金4万元及将前期支付的4万元一并返还原告,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届期未能完工,原告联系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祁梦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日,邵苏娜与祁梦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份(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和XXXXXXX),约定由邵苏娜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1851弄海伦广场16楼1606室和19楼1929室的两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交于被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其中1606室房屋工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15日,工程总价款为5.6万元:开工支付3万元,工程结束支付2.6万元;1929室房屋工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5日,工程总价款为3万元:开工支付1万元,工程结束支付2万元。合同另约定:工程竣工后,祁梦公司应通知邵苏娜在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因祁梦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祁梦公司应赔偿邵苏娜1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邵苏娜支付了4万元工程款,祁梦公司亦开始了装修施工,但未能在2017年11月25日完成1929室房屋的施工工程。2017年12月3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后续补充协议》1份,其上载明:届于祁梦公司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已超时情况下,现祁梦公司承诺于2018年1月18日前对1606室完工以及2017年12月15日前对1929室完工并交付房屋;如祁梦公司未按期完工,则同意支付违约金4万元,前期支付的4万元一并返还邵苏娜,共计8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祁梦公司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签订后,祁梦公司届期仍未能完成施工,施工人员亦撤离了施工房屋。之后,邵苏娜无法与祁梦公司取得联系,遂另行委托他人完成了房屋的施工。期间,邵苏娜曾于2018年4月12日向祁梦公司发出《解除〈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通知函》,但该函未能送达祁梦公司。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关于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后续补充协议》等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邵苏娜与祁梦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合同履行中,祁梦公司作为系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揽一方未能按约完成施工,期间祁梦公司虽承诺延期完成,但届期却依然未能兑现承诺,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邵苏娜在祁梦公司停止施工、人员撤离的情况之下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解除日期应以本案诉状副本公告送达祁梦公司之日(即2018年11月13日确定)。本案合同解除系祁梦公司违约所致,祁梦公司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而邵苏娜要求祁梦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4万元及支付违约金4万元的诉请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违约金4万元已足以弥补邵苏娜因祁梦公司违约而致的损失,故对邵苏娜主张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祁梦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邵苏娜与被告上海祁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和XXXXXXX)及《关于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后续补充协议》于2018年11月13日起解除;
  二、被告上海祁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苏娜工程款4万元;
  三、被告上海祁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苏娜违约金4万元;
  四、原告邵苏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2元,由原告邵苏娜负担585元,被告上海祁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2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力

书记员:张  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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