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莉娟,女,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周赟聪,男,1997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邵莉娟与被告周赟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莉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即医疗费1,777.19元(不含被告已垫付金额)、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伤残赔偿金125,192元、护理费6,050元、误工费12,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500元、伤残鉴定费2,8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1日16时30分许,在马陆镇德云路、麦积路路东50米处,被告驾驶电动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相撞,事故导致原告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周赟聪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邵莉娟无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构成XXX伤残,伤后予以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拆除内固定后另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赟聪应于2019年4月4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邵莉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费、伤残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105,000元(含后续治疗费但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费用),支付至原告邵莉娟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周赟聪若逾期给付,原告邵莉娟有权以11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今后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周赟聪负担。被告周赟聪负担之款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沈佳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