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邵达余与高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邵达余,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晓庆,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邵达余与被告高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邵达余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达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达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25元,由原告邵达余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