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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与保定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色彩一方装饰有限公司职员,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叶松涛,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增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涛、王静,均系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邸某某与保定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邸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放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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