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色彩一方装饰有限公司职员,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叶松涛,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增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涛、王静,均系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邸某某与保定博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邸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邸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放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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