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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