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倩倩,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妹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凯鹏,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邹倩倩诉被告王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邹倩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薇
书记员:范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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