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倩,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奉化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荣荣,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农场申河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邹倩与被告左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邹倩诉称,2017年5月8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万元,立有借条一张,因至今未还,原告遂以本区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左荣荣未到庭抗辩。
经查,原告非本市居民,其住所地在静安区。被告户籍地在江苏省,送达无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依法定。本案双方未约定纠纷管辖地。当事人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情况下,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现原告住所地在静安区,非本区,拟将本案移送原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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