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邹军与上海俊龙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邹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茵,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红。
  原告邹军为与被告上海俊龙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诉前调解,2019年6月10日,邹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军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盛新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