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茵,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喜,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红。
原告邹军为与被告上海俊龙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主持诉前调解,2019年6月10日,邹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邹军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史 清
书记员:盛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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