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华萍,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慧玲,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祝志明,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楚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瞿宪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华,上海律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喜。
被告:张玉香,女,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海湾旅游区。
原告邹华萍诉被告祝志明、上海楚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祝志明、张玉香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任玮玮
书记员:陶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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