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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国其与朱新征、陆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邹国其,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斌,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新征,男,198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陆静琼,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邹国其与被申请人朱新征、陆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新征、陆静琼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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