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国庆,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陆秀娣,女,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陈晨,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邹国庆与被申请人陆秀娣、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国庆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秀娣、陈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邹国庆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陆秀娣、陈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万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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