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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国庆与陈春晓、徐海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邹国庆,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晓,女,1983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被告:徐海平,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李成龙,男,1988年2月10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告:董淑华,女,1960年6月28日生,满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邹国庆诉被告陈春晓、徐海平、李成龙、董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春晓、徐海平、李成龙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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