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国庆,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国华,男,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玉萍,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敏捷,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海婴,女,1998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邹国庆诉被告顾国华、陆玉萍、顾敏捷、顾海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顾国华、陆玉萍、顾敏捷、顾海婴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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