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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子文与崔勇、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岷,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英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崔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艳华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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