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常杰,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邹常杰与被告上海中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常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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