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武,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陈士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滢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明、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追加陈士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被告陈士刚下落不明,本院亦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某、被告陈士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返还原告办证费用人民币45,000元;2.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驾培服务,并在原告经营的位于昆山市花桥镇中茵商务楼一楼餐饮店旁相隔几个门面处设立门店招揽生意,被告陈士刚担任该公司监事,也是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陈某的父亲。被告陈士刚声称可以为原告办出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以公司的名义收取原告费用45,000元。后因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办证事项违反法律规定,不可能办理,原告要求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款项,但至今拖延未返还。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被告陈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被告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陈某未作答辩。
被告陈士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30日,被告陈士刚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邹某某驾驶证办证费用肆万伍仟元整”,被告陈士刚签名并在落款日期下方列明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原告曾于2018年7月17日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培训费并支付利息损失,后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收条、(2018)沪0118民初1587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45,000元是从银行取现之后至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门店内交付给被告陈士刚的,因为双方比较熟,没有签过书面协议,也没有要求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和正式收据。被告陈某中途退还了原告20,000元现金,之后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又要求原告再支付20,000元,原告也按照要求支付给了被告陈士刚。故原告总计支付45,000元办证费用,要求三被告返还。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各一组。原告称微信聊天和转账的对象均为被告陈士刚。原告还称,原告是向被告买证,无需经过考试拿证,因为原告驾驶资格被吊销了未满五年,当时不具备重新申请驾驶资格的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被告陈士刚收取了原告的培训费用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收条给原告,故原告系与被告陈士刚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陈士刚系代表被告上海磊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确认。鉴于原告在自身不具备申请驾驶资格的条件下向被告陈士刚买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该服务合同系无效民事行为,被告陈士刚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士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邹某某办证费用45,000元;
二、被告陈士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邹某某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陈士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霞芳
书记员:王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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