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恢先,男,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禹,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一方,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
被告:迪耀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龚菊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彪,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恢先与胡一方、迪耀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邹恢先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恢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恢先承担。
审判员:何 刚
书记员:徐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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