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惠平,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正明,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邹惠平诉被告颜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颜正明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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