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新建,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裕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齐家珊,董事长。
原告邹新建与被告杨华、上海裕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邹新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新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0.60元,减半收取计11,370.30元,由原告邹新建负担。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范龙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