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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新建与上海裕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邹新建,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华,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裕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齐家珊,董事长。
  原告邹新建与被告杨华、上海裕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邹新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新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0.60元,减半收取计11,370.30元,由原告邹新建负担。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范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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