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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新根与青浦区朱家角镇王金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邹新根,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王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银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新根与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王金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0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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