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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徐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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