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徐中华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