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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旭东与上海宝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邹旭东,男,汉族,1984年7月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鹰。
  原告邹旭东与被告上海宝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邹旭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旭东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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