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旭东,男,汉族,1984年7月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严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鹰。
原告邹旭东与被告上海宝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邹旭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旭东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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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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