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乡**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六次窜入都昌县**中学男生宿舍楼1栋和4栋楼内,通过事先隐藏部分学生宿舍锁具的方式,趁学生上课时不在宿舍期间,邹某某从二楼或六楼开始依次对没有上锁的宿舍进行盗窃,期间共盗得现金3490元,盗窃来的现金用于自己上网及吃喝开支。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邹某某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藏宿舍楼锁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人口信息、都昌县**中学失窃情况说明、退赃情况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邹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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