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331301998********,土家族,初中肄业,务工,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市场梅农新村**栋**号(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镇新建社区**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331301991********,土家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应人石新村**巷**栋**(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镇沙坪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5日,被告人邹某某使用个人电脑在“火币”APP软件上注册账号并捆绑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进行买卖虚拟货币“火币”的交易,期间邹某某的中国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卡因转账流转违法资金先后被冻结。经查证尾号3588中国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253万余元,尾号7022平安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299万余元,尾号3908工商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202万余元,尾号1243广发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4万余元,尾号1068民生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800万余元,共计1558万余元。
2020年10月份至11月初,被告人向某某使用个人电脑在“火币”APP软件上注册账号并捆绑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进行买卖虚拟货币“火币”的交易,期间向某某的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因转账流转违法资金先后被冻结。经查证尾号5869交通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46万余元,尾号4623北京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129万余元,尾号4051中信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169万余元,尾号5134中国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171万余元,尾号0329民生银行卡累计入账金额97万余元,共计6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庚辰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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