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196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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