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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腰坨子乡现居住于长岭县某某某小区2号楼3门80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3时18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吉J5****号捷达轿车,由长岭县长岭镇去往新安镇途中,沿国道203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新安镇葛家窑屯附近,同前左方向行人郭某某相撞,致行人郭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邹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应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无前科);(2)到案经过(自首);(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0mg/ml);(4)邹某某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单;(5)赔偿协议书;(6)谅解书;(7)收据。

2.证人郭某已证言:死者是我哥哥郭某某,我哥哥跟我一起居住,我哥哥精神不好,经常半夜出去溜达,出事的时候他也是出去溜达。郭某某没有子女,没有爸妈,就只有我及我三哥郭某丙、大哥郭某丁,我们兄弟四人,经你们核实,我们确实都谅解肇事方了。

3.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事故发生时我由长岭镇开车去新安镇接乘客,是我自己开的车,车牌号为吉J5****号轿车,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20年8月31日3时25分,当时车上就我自己,我当时沿G203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我忽然看见我车左前方路中间位置有个人,我看见后就到跟前了,就撞上了,我就踩刹车减速靠路右边停下了,我看见那个人的时候,他就在路中间站的,我当时的车速是100公路每小时,事故发生后,我看人不行了,我马上报警,打的120急救,之后我就一直在现场了,我商业险三者50万,我有B2驾驶证,我没有喝酒,没有前科劣迹。

4.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某主要责任、郭某某次要责任);(2)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郭某某死亡原因为胸腔器官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现场勘查笔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违法交通法规至一人死亡,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属过失犯罪,罪行较轻,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得到谅解,无前科劣迹,有驾驶证,未饮酒,无新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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