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新嘉福****社职工,出生地:新疆和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街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香梨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香梨大道与圣果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20.01毫克,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袁新飞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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