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在深圳**集团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邹远康酒后驾驶粤B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乐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2时40分提取的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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