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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907F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万载县康乐街道东门路段时,被万载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邹某某带至万载县人民医院抽血并委托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司法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某某本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万载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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