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19683号
原告:邹海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全,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海明,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孙怀英,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明。
被告:刘某2,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明。
被告:邹俊,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刘某1,女,200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1的父亲),本案被告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明。
被告:邹海根,男,193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邹金英,女,194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建龙,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邹鸣,女,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房瑾娟,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邹黎明,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晓敏,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晓菁,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邹海芳诉被告邹海明、邹海根、邹金英、邹鸣、邹黎明、吴晓敏、吴晓菁、孙怀英、刘某2、邹俊、刘某1、房瑾娟、陈建龙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邹海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邹海芳负担。
审判员:梅松松
书记员: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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