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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爱华与高申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邹爱华,女,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申时,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邹爱华与被申请人高申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爱华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申时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邹爱华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爱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申时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  芳

书记员:陈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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