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白山市**区****小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5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6月9日1时32分许,酒后、无证驾驶吉FL192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漫临线由东兴村往临江方向行驶,行驶至漫临线99公里+800米处,与同方向在前行人卢某某发生刮撞,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10mg/100ml。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卢某某、商某某、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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