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瑜,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韵,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迟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潘德生。
被告: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益廷。
被告:农众(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星。
原告邹瑜与被告上海迟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农众(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迟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中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农众(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址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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