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有
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程小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黄某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程旭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
张秋梅(湖北黄某诚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邹某有,男。
委托代理人田美、程小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黄某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红峰村。
法定代表人潘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旭武,男。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和解、调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黄应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秋梅,黄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有诉被告刘某某、被告黄某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有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有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有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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