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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钱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新强村金建124号。
  申请人: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钱一峰、邹某诉被告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7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上海义敬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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